清研观点 | 世界银行新版评估体系BEE“跨境贸易”领域透视(上)

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评估体系(BEE)以原有DB评价体系为基础,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中观和微观环境,囊括从企业开办、运营到破产的10项指标领域,并对每项指标从监管政策质量、公共服务可及度、企业办事便利度三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进一步拓宽了考察视野。

国际贸易通过多种方式对企业产生影响,好的营商环境能够让企业以尽可能小的成本参与全球经济,以提升自身竞争力。跨境贸易作为企业运营的关键环节被纳入BEE的评估范围。与DB相比,BEE“跨境贸易”指标增加了对监管质量、公共服务水平的考察,并将电子商务、环境可持续贸易纳入考察范围。同时,不再使用标准化情景案例研究,不再涉及贸易产品、运输方式等具体假设,使采集的数据更具代表性。

基于丰富的国际国内营商环境评价经验,清研集团将对BEE评估体系10项指标进行深入解读与分析,以把握指标评价重点和评价动向,为政府和相关机构给予专业性意见参考。本期将聚焦“跨境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领域,围绕指标设置背景、指标评价内容及其与原DB评价内容的对比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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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设置背景

跨境贸易不仅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在促进私营部门发展方面也起着决定性作用。正如大量文献所述,一个经济体跨境贸易的开放程度会对私营部门产生影响。第一个传导途径是贸易理论的源头,即参与全球市场导致国内外公司的竞争加剧,促使国内公司在比较优势领域实现专业化发展,并推动资源在最具生产效率的公司间重新分配。为了保持竞争力,企业需要不断适应、创新并提高效率,最终带来总生产率的增长。第二个传导途径是,开放贸易使企业克服国内市场限制,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并为企业提供更高质量、更多种类且更廉价的中间产品。此外,跨境贸易使国内企业在参与全球市场过程中能够利用知识,进行技术转让。最后,研究也表明,参与跨境贸易的公司往往规模更大、生产率更高。

因此,好的营商环境必须减少与贸易有关的费用,帮助企业在全球经济竞争中取得优势。在跨境贸易复杂的背景下,营商环境可能会影响企业在全球市场的参与度和业绩。

第一,监管框架可能成为参与国际贸易的强大催化剂。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下,尤其是在COVID-19引发的数字化加速之后,企业竞争力更加取决于监管框架是否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时代背景,是否建立了一个透明的、可预测的、安全的营商环境,且该环境能够保护电子商务等具有发展潜力的贸易活动。与之相反,限制性法规会造成市场扭曲,例如严格的非关税措施、关税或冗余的流程所造成的市场变化都会对贸易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跨境贸易法规可能在促进关于减缓气候变化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绿色产品和技术的发展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政府可以提供公共服务简化贸易程序,并放宽私营部门最大化利益或最小化法规带来的限制。这些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会增加大小公司在跨境贸易中的参与度。私营部门在遵守贸易条例和享受已有的公共服务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可能会阻碍其进入全球市场的能力,构成巨大的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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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由三组指标构成

BEE使用三组指标衡量“跨境贸易”:(a)跨境货物贸易、电子商务、环境可持续贸易的监管质量(监管框架维度);(b) 促进跨境货物贸易便利化的公共服务水平(公共服务维度);(c)进出口货物和电子商务的便利度(这两大维度在实际中相结合所取得的效果)。

虽然BEE的重点是国际货物贸易,但它也承认服务贸易是跨境贸易中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考虑到评估这一方面所需的资源以及BEE现有的可用资源,目前并没有衡量国际服务贸易的计划。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指标可能会在项目的后期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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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货物贸易、电子商务、环境可持续贸易的监管质量

关于交易程序、未来发展情况和法规应用的不确定性会增加风险,加剧交易成本,并推迟投资。跨境贸易监管框架中的良好做法对于创造一个稳定和可预测的贸易环境至关重要。此外,在新兴的电子商务领域也需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法规,以消除跨境电商中存在的障碍,促进具有包容性的私营部门的发展,同时确保能应对潜在的不利影响的保障措施。

同时,贸易政策也可能包括限制性的贸易措施。这些措施对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健康和环境可能很重要,但如果这些措施过多或执行不当,反而会阻碍贸易发展。因此,政府需要设计有效的法规,使其在公共安全和健康,以及简化贸易流程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卫生与植物检疫法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非关税措施也应做此考量。在最近的贸易战中,非关税措施成为主要的贸易壁垒手段,其重要性稳步上升,关税有所下降。对电子商务的监管限制(如对在线销售的具体禁令)也应取得相应的平衡。

作为评估跨境贸易和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代表性指标,这套指标包括以下五个方面,衡量关于实现安全、公平竞争环境的开放贸易政策的承诺,促进竞争,减少数字鸿沟,缓解气候变化。监管质量将通过选定的国际公认的良好做法进行评估,详情如下。该指标的数据将通过与贸易经济学家、贸易律师和电子商务律师的专家咨询收集,并可通过解读法律的案头研究进行证实。这组指标将评估以下五个部分:

(1)促进跨境贸易的监管框架—评估监管框架是否通过明确法律义务,促进透明和可预测的贸易体系的形成,该义务包括授权公众获取与跨境贸易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及能够确保公平和可预测的跨境贸易流程的法律法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贸易便利化协议》(TFA)、世界海关组织(WCO)修订的《京都公约》中确立的良好监管实践,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关于信息贸易门户网站和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法律框架的建议》,以及世界银行集团《关于发展贸易信息门户的指南》等,都可以作为这个领域的基准指南。

(2)促进电子商务的监管框架—评估该监管框架是否通过向电子商务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提供法律保障、制定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要求,以及为保护信息安全而制定网络安全规定,为电子商务营造一个安全可靠的环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和《在线争议解决技术说明》、《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中确立的良好监管做法,以及《经合组织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建议》和《经合组织隐私保护指南》等,可以作为这个领域的基准指南。

(3)促进环境可持续贸易的监管框架—评估监管框架是否通过建立边境碳调整(BCAs)和降低环保产品关税,减少碳足迹。BCAs是碳税国家对非碳税国家生产的商品征收的进口税。设计优良的BCAs使减碳行动较早的国家能够比其他贸易伙伴实行更高的碳价格,从而控制竞争力损失程度,解决碳泄漏问题,并激励其他国家的减排行动。与此同时,降低环保产品的关税也可以提高环保产品和技术的获取便利度,推动低碳未来的到来。

(4)对跨境贸易的监管限制—评估监管框架是否制定了限制性贸易政策,包括非关税措施,以及对贸易参与者的强制性许可和成员资格要求。关于前者,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自2012年以来收集了100多个国家的非关税措施相关数据,BEE将为选定的群体提供措施、部门等相关数据,并通过周期性基准测定活动去涵盖更多的国家样本,从而为此领域的评估增加参考价值。除此之外,《世界贸易组织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确立的良好监管做法,也可作为这些领域的基准准则。

(5)对电子商务的监管限制—评估监管框架是否制定了限制性或歧视性措施,如禁止在线销售、跨境数据流动标准和税收措施。

下一期,我们将重点从“促进跨境货物贸易便利化的公共服务水平”、“进出口货物和电子商务的便利度”两个方面继续解读“跨境贸易”领域评价内容,并进一步分析该指标和DB“跨境贸易”的异同。


声明:以上内容由清研集团根据BEE项目概念说明原文进行翻译解读,仅作交流分享使用,如有不足还请留言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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