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研智谈 | 科学放生 警惕外来物种入侵破坏生态平衡

近些年来,全国范围内经常有市民发现河道中漂浮死鱼,且常伴有水体发臭的现象。相关河湖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经调查后发现,引起这种现象的罪魁祸首多数居然都是因为“随意放生”。放生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放生的市民缺乏相关知识,随意、大量、不科学地放生,对水质水生态造成威胁,给自然环境带来严重危害。科学放生是一种保护自然环境和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它可以帮助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物种多样性的发展。科学放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以确保放生的效果和安全性。

放生外来物种可能会带来的生态风险

放生外来物种可能会带来以下生态风险:

竞争和捕食:外来物种可能会与当地物种竞争食物、栖息地和资源,导致当地物种的减少或灭绝。

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外来物种可能会改变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例如破坏食物链、改变生态位等。

传播疾病:外来物种可能会携带病原体,传播疾病给当地物种,导致当地物种的死亡和灭绝。

基因污染:外来物种可能会与当地物种杂交,导致基因污染,影响当地物种的遗传多样性。

生态入侵:某些外来物种可能会在新的环境中迅速繁殖和扩散,成为入侵物种,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破坏。因此,放生外来物种可能会带来严重的生态风险,可能会导致当地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物种的灭绝。在进行放生时,应该遵循科学放生的原则,选择适合当地生态系统的物种,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相关规定

农业农村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2022年4月22日,《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经农业农村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同意,予以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对外来物种及外来入侵物种进行了详细的划分规定:本办法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本办法所称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案例——外来物种鳄雀鳝成为“水中霸主”

2022年8月底,上海虹口沽西浜中发现了一条鳄雀鳝。不仅是在上海,广东、广西、福建、河南、四川、江苏等多个省份都出现了这种巨型“怪鱼”的身影。在河南汝州中央公园,专业人员更是为了抓捕两条鳄雀鳝而抽干了云禅湖30万立方的湖水。

鳄雀鳝(学名:Atractosteus spatula):是雀鳝目、雀鳝科、大雀鳝属动物。雀鳝类产于北美或中美等地,其祖先可追溯到1亿多年前的白垩纪。成年鳄雀鳝体长一般为1.2到1.8米,最长可以长到3米,是现存7种雀鳝中体型最大的一种。鳄雀鳝的卵和肉还含有一种特殊的有毒蛋白质,保护鳄雀鳝免受捕食。作为肉食性鱼类,鳄雀鳝几乎什么都吃且适应力极强。诸多特性叠加在一起,共同将鳄雀鳝打造成了水体环境中的顶级猎食者。没有天敌的制约,鳄雀鳝在我国的水体环境中可谓是为所欲为。

20世纪90年代前后,鳄雀鳝被当作观赏鱼引进,奇特的长相和凶猛的习性却为他们在观赏鱼市场赢得了一席之地。但鳄雀鳝进食量较大,再加上与食量相称的体型,很多饲主都会觉得养不起而选择野外放生。强悍的鳄雀鳝在逃离鱼缸之后更是无法无天,肆意捕食当地水生生物。

类似于鳄雀鳝这样的外来物种危害事件并不少见。近年来,我国外来物种入侵数量呈上升趋势,成为世界上遭受此种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初我国曾经引入南美洲的水葫芦作为观赏植物以及饲料。但由于缺乏相关防控机制而导致水葫芦大量繁殖,致使水生生物缺氧死亡。

“加拿大一枝黄花”是我国上海等地,在20世纪30年代从北美引进的观赏植物,后放生野外,具有极强的繁殖和快速占有空间的能力,压制本地植物生长,破坏入侵地的植被生态平衡。这些都是外来入侵物种的典型案例。

这些事件让人们意识到了外来物种的危害性,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防控这些生物。自2003年起,我国先后发布过4批《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除了水葫芦和一枝黄花外,福寿螺、牛蛙、克氏原螯虾等生物也在名单之内。

如何预防外来物种入侵

为切实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也从源头预防、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以及实施治理修复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源头预防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从三个方面对加强源头预防提出明确要求。

1.规范引种管理

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强化口岸防控

海关应当加强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以及经评估具有入侵风险的外来物种依法进行处置。

3.加强境内检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境内跨区域调运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植物产品、水产苗种等检疫监管,防止外来入侵物种扩散传播。

外来物种的入侵途径主要包括人为引进与自然入侵。人为引进包括有意引进和无意引进。其中,有意引进包括出于观赏等目的引进,无意引进则是指随着贸易运输和旅客无意间带入。自然入侵是指通过空气流动、水体流动或者昆虫鸟类的传带等进行入侵。《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就源头预防提出的三个要求,分别对应有意引进、无意引进和自然入侵,全方位地阻断外来物种对我国的侵入。

监测预警

为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外来入侵物种状况,《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1.开展调查监测

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监测制度,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普查,构建全国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开展常态化监测。

2.发布预警预报

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监测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扩散趋势,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指导开展防控。

3.规范信息发布

全国外来入侵物种总体情况由农业农村部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情况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发布。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情况。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出台前,我国就外来入侵物种的实时监测方面存在一定的空白。在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的危害被人们察觉时,这些物种往往已经累积了一定的数量。此时再进行治理,往往存在着成本高、根除难等问题。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则从调查监测、发布预警到信息发布的全过程进行了规定。

随着《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的生效,我国已经启动了外来入侵物种的普查工作,从而将物种入侵问题扼杀在摇篮之中,实现入侵物种“治早、治小、治了、治好”。

实施治理修复

为有力推进外来入侵物种治理修复,《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订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策略措施,各地结合实际制订防控治理方案,落实防控措施。

对外来入侵植物的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苗期、开花期或结实期等生长关键时期,采取人工拔除、机械铲除、喷施绿色药剂、释放生物天敌等措施。

对外来入侵病虫害的治理,应当采取选用抗病虫品种、种苗预处理、物理清除、化学灭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虫害扩散蔓延。

对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应采取针对性捕捞等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危害。此外,《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要求因地制宜采取种植乡土植物、放流本地种等措施,对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区域进行生态系统恢复。

首先,科学放生需要选择适合的物种和地点。在放生之前,需要对放生的物种进行调查和研究,了解它们的生态习性和生存需求,以确保它们能够在新的环境中生存和繁衍。同时,需要选择适合的放生地点,避免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

撰稿 | 王莹 清研集团智慧生态环境研究部研究员

编辑 | 陈泽玺

图片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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