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研智谈 | 理性看待“农管”

现今,中国政府正在积极推进农村治理和乡村振兴战略。而农管执法,作为农村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其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和乡村振兴的进程。然而,近期网络上出现的农管执法热点舆情却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文将聚焦农管执法热点舆情,探讨如何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以提高农村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为农村治理和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持。

“农管”的历史与现状

所谓“农管”,广义上指农村治理,是指通过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加强产业扶持和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提高生活质量的一系列措施。狭义上的“农管”指的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农管”话题引来了不少关注,但也引发了网友的担忧。他们担心执法者出现以权谋私、仗势欺人等行为。然而,“农管”并不是一个新面孔。

早在20世纪90年代,农业执法就成为农业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2003年,农业执法队已经出现。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业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领域不断拓展,从最初的种子、农药、兽药和饲料等领域扩展到农机、检疫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多个领域,甚至包括农业野生植物管理。由于执法领域的多样化,难以避免地出现了农业部门内部执法多点化的问题。同时,由于一些执法种类界限不够明显,还出现了个别地方工作人员越界执法的情况。在这一背景下,提高农业执法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成为重要任务。

自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农业行政部门的执法职能已被整合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旨在提高执法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部门内拥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应整合为一支队伍。而农业系统内的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执法队伍,已经被整合为一个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由农业农村部指导实行统一执法。自此以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便着手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试点改革工作。

2022年11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在农业农村部常务会议的审议下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除此之外,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还发布了一些配套性制度文件,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这些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农业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则,提升了执法规范化水平。

截至2022年底,市县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已按照要求组建完成。数据显示全国已成立2564个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编在岗执法人员超过8.2万人。至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落地。

“农管”执法领域与边界

在社交媒体上检索“农管”,会马上出现一些反映农业执法领域问题的帖文,诸如“禁止农民房前屋后种瓜种菜”“焚烧秸秆罚款过亿”“农管城管一个抓养鸡一个抓卖鸡”“农管砍树扒菜”“农民要持证种地”“农管查处违法农机、抓捕流浪鸡”……其中夹杂着很多不实信息。实际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有明确的执法范围和边界。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不同地区也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目录,不能没有授权就进行执法工作。

目前,“农管”的执法权限主要涵盖四个方面,共251项处罚规定。这包括了种植业、农资市场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畜牧业市场管理和生产管理,农机安全执法,以及农作物秸秆禁烧执法。它们的目的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市场秩序有序运转。具体而言,农管负责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范围包括:

1. 负责农药、种子、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2. 负责兽药(含蚕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3. 负责农产品(含果蔬产品、畜产品、乳品等)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4. 负责动植物(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动植物资源保护等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5. 负责林地、林业资源、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6. 负责农业、畜牧业、林业、农机生产、经营、使用等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农管”舆情中暴露的问题

经过网上搜索,可以发现农业执法领域面临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当行为。例如,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暴力执法、强制拆除等行为,导致农民权益受损,严重影响执法公正性和社会稳定。

二是执法标准存在明显差异。由于地区差异和执法部门不同,执法标准存在明显的差异,给农民带来了不公和不合理的处罚,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是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人员在执法程序中存在瑕疵和不规范行为,例如未出示执法证件、未告知执法权力等,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并影响了执法效果。四是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一些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执法效果不理想,严重影响了农业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针对以上问题,农业行政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整合执法职能,建立规范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通过发布一系列制度文件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同时,“农管”的执法范围涵盖251项处罚规定,旨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市场良性有序运作。

“农管”执法意见建议

除了严格执行已有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还应该采取以下措施,缓解公众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恐慌情绪。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向公众深入介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职责、权力和工作方式,宣传其合法性和必要性,提高公众对其的了解和认同。

二是加强公开透明度。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标准、程序和执法结果,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让公众更加信任和支持执法队伍。

三是加强培训和监督。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保证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严格监管执法行为,及时纠正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增加公众对执法的信任度。

四是加强与公众的互动。执法部门要主动与公众进行沟通和互动,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解答公众对执法工作的疑问和质疑,让公众更多地参与到执法过程中,增加公众参与感,建立起互信和共识。

五是加强包容审慎监管。在执法过程中注重人文关怀,对待当事人要公正、平等、友善,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确保执法的人性化和公正性,减少公众的恐慌感。

在现代社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着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和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使命,然而对于公众而言,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认知偏差等原因,存在对执法队伍的恐慌。因此,需要从理性的角度看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通过多种措施来建立公众对执法队伍的信任和支持。只有在公众与执法队伍之间建立起互信和共识,才能共同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乡村振兴。

撰稿 | 靳涛 清研集团智能数据挖掘部高级研究员

编辑 | 陈泽玺

图片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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